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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四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四初字第74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51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娄某某,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4年5月8日以已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