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