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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