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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三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轨道交通R2线2303A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254-3号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维,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号。法定代表人武宪功,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轨道交通R2线2303A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余屋园塘14号。负责人严文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轨道交通R2线2303A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90元,减半收取即18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9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祖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 铁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