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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兰萍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兰萍,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萍,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振峰,男,汉族,现为服刑人员。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二初字第000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三原审被告在淮北市相山区境内建设施工工程期间拖欠被上诉人李兰萍所供应建材原料款项引发的合同纠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固然享有管辖权,但另一原审被告范振峰系被监禁的人员,故原审原告李兰萍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亦享有管辖权,结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李兰萍的住所地及被上诉人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均在淮北市相山区辖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角度考虑,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与案件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周翠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