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金晶与蔡雪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陈传玉,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原告金某甲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代理人陈传玉、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其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争吵,无法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10月至今,其带着女儿居住于娘家,蔡某从未来探望,现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至金某乙成年;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蔡某辩称:双方之间因长辈干预生活产生的矛盾,感情尚未破裂,其原意作出改变,挽回婚姻,不同意离婚。原告金某甲与被告蔡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金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以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矛盾,金某甲带着金某乙搬回娘家居住。上述事实,由婚姻档案证明、户籍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金某甲与蔡某经自由恋爱而结合,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目前双方虽有矛盾,但主要矛盾在于双方家长之间,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沟通,相互谅解、互相关心体贴、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金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金某甲与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梁 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