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瞿灵飞、林雯雯与林雯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灵飞,林雯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瞿灵飞。委托代理人:章颖芳。被告:林雯雯,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洲新村3幢4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林岳志,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洲新村3幢4单元202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灵飞与被告林雯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灵飞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瞿灵飞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灵飞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毅诚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瑾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