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辖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许四有与胡海、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四有,胡海,江苏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辖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娟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四有,男,汉族,1963年6月生。原审被告胡海,男,1974年10月生,汉族。原审被告江苏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凯,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四有、原审被告胡海、江苏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辖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因胡海拖欠其劳动报酬诉至法院,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江苏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的工地上做工,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覃嘉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