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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执裁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魏明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明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民执裁字第83号申请人魏明辉,男,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经理。申请人魏明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作出(2012)西郊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8,804.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郊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朱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