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易万军与王彬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万军,王彬,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易万军,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赵永国,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何天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万军诉被告王彬、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军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吕桂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