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泉州连赛涂料有限公司与林清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连赛涂料有限公司,林清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泉州连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埔当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609305-3。法定代表人项小森。委托代理人尤冠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雪灵,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清界,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泉州连赛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清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洪良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连赛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尤冠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清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泉州连赛涂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粉末涂料,2013年8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结清,并由被告出具的一张欠款单为证。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清界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款单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000元,并与原告约定于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欠款。2014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付款并赔偿损失。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证明各一份为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欠款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尚欠其货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货款,存在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清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连赛涂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元及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的利息损失。被告林清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林清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良直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扬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