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孟爱梅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成珍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爱梅,王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孟爱梅,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成珍,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成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成珍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勇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