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翔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相人山路1号平山钢材市场3-2号。法定代表人全愿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雷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三滩镇学田村。负责人张正刚,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翔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欠款人民币26367979.37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867979.37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25日止;然后以26367979.37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7%分段计付);支付补偿款10738.68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794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玉铁铁路工程指挥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标的27419993.15元。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先 勇审判员 李隆清陈一铜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吕 瑞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