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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曹洪亮与陈中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亮,陈中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曹洪亮。被告陈中伟。原告曹洪亮与被告陈中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洪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