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曹洪亮与陈中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亮,陈中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曹洪亮。被告陈中伟。原告曹洪亮与被告陈中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洪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