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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江腾祥、占增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江腾祥,占增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商初字第85号原告:王军,个体工商户。被告:江腾祥,(丽水中等专业学校宿舍)。被告:占增土(曾用名:占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江腾祥、占增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苏红人民陪审员  潘志超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