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江腾祥、占增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江腾祥,占增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商初字第85号原告:王军,个体工商户。被告:江腾祥,(丽水中等专业学校宿舍)。被告:占增土(曾用名:占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江腾祥、占增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苏红人民陪审员 潘志超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