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刑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刘正康、刘寿鹏、杨超、岳玉娟、袁���娟、毕光新、张宏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刘正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康,袁美娟,刘寿鹏,杨超,岳玉娟,毕光新,张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