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并法减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马辉抢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法减字第576号罪犯马辉,男,1979年9月9日出生,回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现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辉犯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马辉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5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马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宇审判员  郭秀华审判员  刘巍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