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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周殊与叶统政、黄聪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殊,叶统政,黄聪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1355号原告:周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梦梦,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统政,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黄聪弟,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周殊为与被告叶统政、黄聪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统政、黄聪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殊诉称:原告与被告叶统政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9日,被告叶统政因需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被告黄聪弟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为此与俩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由被告黄聪弟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原告按约向被告叶统政的账户汇入200万元。被告叶统政于2013年2月28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4月13日止,其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叶统政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聪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叶统政、黄聪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俩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叶统政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被告黄聪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4、借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将借款200万元交付给被告叶统政的事实。被告叶统政、黄聪弟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现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叶统政尚欠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请被告叶统政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偏高,本院判决被告叶统政支付的未付利息酌情确定为按月利率1.8%计算。被告黄聪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确认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清楚,且不具备法定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黄聪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聪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统政追偿。被告叶统政、黄聪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统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二、被告黄聪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聪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统政追偿。三、驳回原告周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叶统政、黄聪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710元,由原告周殊负担135元,被告叶统政、黄聪弟共同负担15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林鸯鸯人民陪审员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李春蔓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品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