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昆山大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苏州振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大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振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062号原告昆山大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苇城南路1666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7F。法定代表人黄鸿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春雨,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振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凌益村14组。法定代表人郭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大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振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大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大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大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大宝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姚栋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