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中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蒋应发、桃柱兰、李正先、李桥玉、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执行李天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应发,桃柱兰,李正先,李桥玉,李某甲,李某乙,李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中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蒋应发,男,汉族,生于1939年6月1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申请执行人桃柱兰,女,汉族,生于1938年11月24日,籍贯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正先,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桥玉,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21日,籍贯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生于2000年8月8日,籍贯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生于2001年1月16日,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天金(系聋哑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农民,住巧家县炉房乡鲁德村大松树社**号。(现在曲靖监狱服刑)关于蒋应发、桃柱兰、李正先、李桥玉、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执行李天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李天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李天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应发、桃柱兰、李正先、李桥玉、李某甲、李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权利人蒋应发、桃柱兰、李正先、李桥玉、李某甲、李某乙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天金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蒋应发、桃柱兰、李正先、李桥玉、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执行的4万元人民币未执行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昭中执字第1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告知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员 :周应彪代理审判员 : 杨 贤代理审判员 :秦永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 田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