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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娟与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严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娟,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严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田娟,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建新,总经理。被告严晶,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娟诉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严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严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田娟于2014年5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娟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严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田娟承担。审判员  唐建中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潘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