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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王良森诉与邹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良森,邹贵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良森。委托代理人黄俊开,广西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贵喜。委托代理人石皓中。上诉人王良森诉因与被上诉人邹贵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丽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国登和审判员唐崇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寒玲担任记录。上诉人王良森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俊开,被上诉人邹贵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皓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如下:一、撤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用10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王良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丽娜审判员  唐国登审判员  唐崇达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寒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