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何玉玲、陈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何玉玲,陈新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514号原告王艳玲,女,生于1967年2月3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宋中锋,男,内乡县王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玉玲,女,生于1962年6月,汉族,住内乡县。被告陈新立,男,生于1971年6月,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玲与被告何玉珍、陈新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玲撤回请求被告何玉珍、陈新立偿还90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王艳玲负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符朝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