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术军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术军,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冯术军,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术军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3)第4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3)第43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