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夏顺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夏顺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76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顺根,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夏顺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电信费2,933.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