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杰与重庆市渝台贸易投资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重庆市渝台贸易投资咨询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112号原告王杰,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渝台贸易投资咨询公司。原告王杰与被告重庆市渝台贸易投资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杰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