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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杰与重庆市渝台贸易投资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重庆市渝台贸易投资咨询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112号原告王杰,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渝台贸易投资咨询公司。原告王杰与被告重庆市渝台贸易投资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杰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