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马小畔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小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1696号罪犯马小畔,男,29岁,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苏中刑一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1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6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马小畔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修布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马小畔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小畔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