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唐辉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辉,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154-1号原告唐辉,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户籍地溆浦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沈尧兴。本院受理原告唐辉诉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济南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间发生纠纷所涉合同标的履行地在湖南省洪江市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建荣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人民陪审员 尤世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