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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于君与许彬民间借贷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君,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2215号申请执行人于君。被执行人许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君与被执行人许彬民间借贷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456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于君借款14.9万元及诉讼费1650元,现被执行人许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