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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罗╳╳申请执行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罗XX,男,1954年1月生。被执行人黄XX,男,1955年8月生。本院在执行罗XX申请执行黄XX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黄XX在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甘蔗款收入3200元,足额偿还其与罗XX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5)巴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崇涛审判员  韦安龙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罗正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