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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余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余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56号原告:汪某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某乙。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某甲,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胡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余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某某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毕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