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邓学锋与乌鲁木齐市顺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学锋,乌鲁木齐市顺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学锋,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冠琪,华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华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顺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祠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济明,新疆宏兆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小青,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邓学锋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顺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3)水民三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学锋申请再审称:我方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玻璃幕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属无效合同。2013年1月8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也应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为有效实属错误,故申请再审本案。被申请人顺年公司称,《合同终止协议》是我方与邓学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终止,其它无争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经审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玻璃幕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合同终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为有效正确。故本院对邓学锋申请再审中提出的上述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的理由不予采信。综上,邓学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学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新勇审判员 达莲花审判员 马 吉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高靖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