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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后商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邵华、邵东升、曹成云、句容市德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邵华,邵东升,曹成云,句容市德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商初字第00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代表人殷兆兵,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君承、邰黎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邵华,男,1978年10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邵东升,男,1952年12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曹成云,女,1954年10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句容市德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和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被告邵华、邵东升、曹成云、句容市德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