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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张X军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87年出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人。委托代理人武文辉,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张家圪坨村人。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张X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及委托代理人武文辉,被上诉人张X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退还上诉人王X。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