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博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联合与刘义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合,刘义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博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陈联合,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刘义旺,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合与被告刘义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联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牟庆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