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于淑清诉李冬梅、史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清,李冬梅,史广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于淑清,女,汉族,58岁。被告李冬梅,女,汉族,41岁。被告史广信,男,汉族,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清与被告李冬梅、史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清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淑清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于淑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