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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于淑清诉李冬梅、史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清,李冬梅,史广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于淑清,女,汉族,58岁。被告李冬梅,女,汉族,41岁。被告史广信,男,汉族,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清与被告李冬梅、史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清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淑清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于淑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