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华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黄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