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黄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