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罗斌、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斌。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3年2月4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建伟。被告人刘某。2013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辩护人周荣中。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斌、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斌及其辩护人周建伟、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周荣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开始,马丹京、陈锋(均另案处理)架设了“棋牌乐786”游戏平台,并在游戏平台内开设“小九”、“牛牛”、“幸运三十秒”等赌博游戏供玩家赌博,通过向游戏平台的“超级银商”出售“棋牌乐786”游戏平台的虚拟游戏币进行获利。被告人罗斌受雇为该游戏平台技术总监,负责整个游戏平台服务器的架设,服务器的网络安全防范,及游戏平台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刘某受马丹京雇佣,通过现金接款的方式向银商收取其用于购买游戏币的现金,同时负责给游戏平台的客户提供修改帐号密码工作。2011年1月份,游戏平台通过银商共卖出游戏币400多亿,折合人民币100多万元。2011年8月15日至9月30日,被告人罗斌向嘉兴银商潘莉钧转入游戏币500亿元,供其贩卖盈利。2012年2月至12月,马丹京通过向“超级银商”崔巍甲以3700元人民币兑换一亿游戏币的价格出售游戏币总额达4000余万元人民币。经过被告人刘某接款的次数达二十次左右,总金额达2000多万元。为此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身份证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企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报告书、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人杨某、王某甲等证言及归案经过、同案潘莉钧、王莉等供述、被告人罗斌、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斌、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参与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定罪处罚。被告人罗斌辩解其受雇于马丹京负责游戏平台服务器的架设及网络安全防范等技术方面的工作,按月领取工资,不知道游戏网站是赌博网站;游戏网站于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1月份上线,上线之初持续受到黑客攻击,直到2011年春节前几天才开始正常运营,因此不可能在2011年1月份即卖出游戏币400多亿;其也没有向嘉兴银商潘莉钧转过游戏币。其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斌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棋牌乐786”游戏网站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游戏网站内的游戏均通过文化部门的审查备案,因此指控该游戏网站系赌博网站证据不足。并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罗斌明知该游戏网站系赌博网站。2.如果认定所涉游戏网站系赌博网站,被告人罗斌仅系一名领取工资的网站技术人员,且其所拿工资与其能力水平相符,并没有额外的分红,因此被告人罗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马丹京、陈锋(均另案处理)设立了“上海众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马丹京,马丹京持有55%股份,陈锋持有45%股份)。2010年10月14日,上海众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站域名为www.game.786.com,经营范围为游戏产品(游戏产品运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2010年11月份左右,马丹京、陈锋又在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11号裕都大楼三层西座设立“杭州金众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启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与上海众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同。2010年10月份,马丹京、陈锋在“金众启公司”的办公地点开发了“棋牌乐786”游戏平台。被告人罗斌受雇担任该游戏平台的技术总监,负责整个游戏平台的服务器架设、网络安全防范等技术工作。为了获利,该游戏平台内架设了“小九”、“牛牛”、“幸运三十秒”等赌博游戏供玩家赌博,并在游戏平台内设置了“关牌”、“德州扑克”等游戏来实现平台内游戏虚拟货币“金币”的转账。马丹京等人还在游戏平台内发展了潘莉钧、崔巍、吴旭兵(均另案处理)等“银商”来向玩家收售游戏虚拟货币“金币”,并建立了专门的QQ群来管理“银商”;为了鼓励“银商”买卖游戏平台虚拟货币“金币”的积极性,还给“银商”设置了返点等奖励措施。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受马丹京雇佣为该游戏平台的客户提供修改密码工作,并从2012年2、3月份开始根据马丹京的指示,以现金接款的方式向“银商”崔巍甲收取其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金币”的现金。从2011年1月份至2012年12月份,该游戏平台通过“银商”总计销售虚拟货币“金币”折合人民币2300余万元。其中经过被告人刘某接款的现金总额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控方出示的证据:1.上海众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众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沪网文(2010)0406-01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游戏产品审查公示,证明上述两个公司的开办情况及股东情况,以及“棋牌乐786”游戏网站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浙江省仙居县人,参赌人员)证言,棋牌乐网站网址是www.game786.com,该游戏网站里有小九、牛牛、百人牛牛、幸运三十秒等赌博游戏,参与赌博人员用现金向银商购买游戏虚拟金币后再进行各种赌博,玩家以100元人民币换250万游戏币向银商购买,玩家赢了游戏币后以100元人民币兑换265万游戏币的价格卖给银商,银商从中赚取差价,玩家在购买游戏币时网站会扣取1%的手续费。(2)证人王某甲(浙江省龙游县人,参赌人员)证言,“棋牌乐786”游戏网站有牛牛、百人牛牛、小九、幸运三十秒等赌博游戏,游戏网站里有很多银商,玩家向银商购买游戏币是4000元人民币换1亿游戏币,玩家把钱款打进银商提供的银行账号,银商会通过游戏平台的转账功能把游戏币打进玩家游戏账号的保险箱内。玩家赢到游戏金币要换成人民币,也是与银商联系,告诉银商要卖多少游戏币,再把自己的银行账号发给银商,再通过游戏平台的德州扑克游戏把游戏币输给银商,银商会把收到的游戏币兑换成相应的人民币后打到玩家的银行账号。其因玩小九游戏输掉人民币95万元,并因输钱而挪用了公司的资金。(3)证人孙某(湖南省常德市人,参赌人员)证言,786游戏网站网址是www.game786.com,该网站表面上看是一个正常的棋牌游戏网站,实际上是用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在游戏中进行赌博,然后有专门的代理商将赌博赢的的虚拟货币换成人民币,代理商还负责销售虚拟货币,供赌客在游戏中进行赌博。赌客通过游戏平台上面的银商广告联系银商,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虚拟货币,交易比例是按照人民币3900元兑换游戏币一亿金币。如果赌博赢了则可以以一亿金币兑换成3800元人民币。其因玩游戏平台中的幸运三十秒赌博游戏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输掉人民币40000元。(4)证人王某乙(“金众启公司”财务会计)证言,其应聘担任“金众启公司”财务会计,负责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保手续,以及办理公司一年一度的工商执照年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马丹京,罗斌、杨坤、王莉华、孙鹏、王啸明等人均在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工资,罗斌是研发部总监,罗斌的工资一开始是一万元钱一个月,后来增加,现在是三万元钱一个月。公司每月开销所需的资金其都是联系马丹京,然后马丹京安排人员以现金给其,其再用于员工工资等开支。3.被告人罗斌在侦查阶段供述:2010年年底时,其帮马丹京的网络公司管理网络,负责架设服务器,防止黑客攻击,网络公司的地点在上海宝山区,公司的服务器放在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11号裕都大厦三楼。刚开始时其工资是每月一万五千元,后来每月三万元。网络公司是开786棋牌乐游戏平台的,主要是在网上提供玩家玩“牛牛”、“幸运三十秒”之类棋牌类游戏,“幸运三十秒”形式上是种赌博,但赌的大小在于自己。网络公司通过游戏平台卖游戏币赚钱。786游戏网站是新开的,没有固定客户,银商的手里掌握着很多固定客户,游戏里银商越多,银商所带来的客户也越多,网站的生意就会越好。马丹京在银商里建立了一个专门的QQ群,叫“共创辉煌”,专门管理银商,马丹京的网名叫“连踢三脚”,其网名叫“网络技术支持”。786游戏币主要是卖给银商。从被湖南公安取保候审回来后,马丹京特地交代公司员工要对外面说公司没有银商,因为银商这个职业是不合法的,是通过低买高卖游戏币赚钱的。2012年5、6月份,文化部出通知要求所有棋牌类游戏取消转账功能,马丹京吩咐其搞一个游戏接替转账功能,其就让杨琨修改了关牌游戏规则,就是两个玩家玩游戏时,如果其中一个强行退出游戏,即逃跑,那么该玩家身上的游戏币就会输给另一玩家,系统会扣去1%的税。银商卖掉游戏币后,公司会向银商返点0.5%。公司知道游戏网站里面有人用虚拟金币进行对赌。4.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从2011年11月份到杭州马丹京的公司,帮马丹京打工,每月工资3000元。向技术总监罗斌学习过修改客户密码的业务。从2012年3月底或4月初第一次开始到2012年十一、二月,其帮马丹京去接钱总共有二十次左右。其开马丹京给的别克辽A×××××轿车到长春到沈阳的高速出口王家沟站、沈阳汽车北站、沈阳北站(火车站)对面的国大宾馆门前接钱,钱都是放在纸箱里,外面有胶带纸绑着,每次五十万元以上,这是长春人(银商)向马丹京买游戏币的的钱。直接送现金而不从银行走款,这样公安机关就不容易查到马丹京的身上,也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辨认程明、刘斌就是送现金购买游戏币的人。5.同案供述(1)同案马丹京供述:其是金众启公司法人代表,金众启公司从事网络安全和网络游戏业务,有幸运三十秒、温州二人麻将等游戏。游戏放上网络前先由技术部负责人罗斌审查,审查后认为没有技术漏洞的就放到网上玩,其不懂技术,一般都听罗斌的。其网名叫“连踢三脚”。马丹京否认游戏网站有银商存在。(1)同案崔巍(吉林省长春市人,“银商”)供述:其向”786游戏平台”的老板马丹京购买游戏币,然后把那些游戏币卖给其他银商和玩家,从中赚取差价。马丹京直接卖给其游戏币,价格是3700元人民币兑换一亿的游戏币,比市场价要便宜100元,让其赚中间的差价。交易的方式必须是现金,每次把现金送到辽宁沈阳去给他。先由其和马丹京联系,约定交易的地点,后其再让刘N拿钱过去和马丹京交易,钱到马丹京的手里后,马丹京就直接把游戏币转到其游戏账号里面。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交易次数达到30多次,总金额大概二、三千万。其有两个账号和马丹京交易过,第一个账号是”电影公司”,第二个账号是”杭州网络”。向其购买游戏币的都是”共创辉煌”里面的银商。银商每卖出2亿游戏币,游戏平台会返给银商100万游戏币,返点的游戏币游戏平台会直接存入到银商游戏账户的保险箱里。辨认笔录:崔巍辨认出马丹京。(2)同案刘斌(帮“银商”崔巍甲打工)供述:崔巍甲在买卖棋牌乐786游戏平台的游戏币,其负责帮崔巍甲到银行领取现金,并给棋牌乐786游戏平台的老板送现金,购买游戏币。第一次送五十万过去的时候,是“马哥”亲自接收的现金。后面都是“马哥”叫人来代收的。其总共给“马哥”送现金大概有三千万左右。崔巍甲有个QQ号是“杭州网络”,那个账号加了一个群叫“共创辉煌”,这个QQ群里的成员基本上都是银商。辨认笔录:刘斌辨认出“马哥”即马丹京;刘某即是替马丹京收钱的人。(3)同案程明(帮“银商”崔巍甲打工)供述:崔巍甲在买卖棋牌乐786游戏平台的游戏币,其负责给崔巍甲到银行里取现金,并和刘斌一起送现金给棋牌乐786游戏平台的老板”马哥”,用于购买游戏币。其和刘斌一起去沈阳送现金购买786游戏币的次数大概有10多次,交易地点就在沈阳火车站附近的国大酒店门口、沈阳高速公路出口以及沈阳客运站门口。(4)同案夏爽、纪盼盼、丛培芳(三人均为“银商”崔巍甲打工)供述,证实三人均帮崔巍甲卖游戏币,向游戏平台拿游戏币的价格是3700元一亿,卖给银商的价格是3810元一亿,卖给普通玩家的价格是4000元一亿。向玩家回收的游戏币价格是3800元一亿。(5)同案吴旭兵((浙江仙居人,“银商”)供述:其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做棋牌乐786游戏的游戏币买卖的,加入“共创辉煌”这个银商QQ群,用户名是“白塔”,除了和玩家以3800元兑换一亿游戏币的价格回收游戏币外,还和银商群里面的银商以3810元一亿的价格调取游戏币,基本上是向“电影公司”、“杭州网络”购买游戏币。其卖掉游戏币后游戏平台会向银商返点0.5%。买卖游戏币的方式有两个,一个是在游戏平台的德州扑克里交易,一个是在关牌游戏里交易。玩家赢了游戏币后卖给银商的,在关牌游戏里交易。这个游戏里面人气比较旺的是“小九”、“牛牛”、“百人牛牛”、“幸运三十秒”等可以用游戏币赌博的几款赌博游戏。(6)同案潘莉钧(浙江嘉兴人,“银商”)供述:其为棋牌乐786游戏网站代理游戏,网名“嘉兴今信”。游戏公司利用银商手中的客户参与网站的游戏,银商从中赚取差价和游戏公司的返点奖励来盈利,玩家手中的金币银商也回收。有代理游戏的才可能成为银商,银商QQ群的群主叫“连踢三脚”,群主不管银商之间调货,只负责银商之间的金币价格,不能低也不能高于他公布的价格,否则他有权封银商ID号。(7)同案王莉(系潘E姐姐)供述:银商卖了游戏币后,公司会给银商返点奖励,金币收来的价格是3800元一亿金币,卖出去是3900一亿金币,银商群大部分是聊生意上的事,就是买卖金币的事,互相之间调货或谈论金币的价格等。玩家手中赢了金币,就找银商兑换成人民币。(8)同案王啸明(“金众启公司”技术人员)供述:公司技术部经理是罗斌,主要负责公司的整个网络维护,其和杨琨负责游戏的开发和维护。平台里面比较火爆的游戏是“牛牛”、“幸运三十秒”等几款财富类游戏,这几类游戏带有赌博的性质。(9)同案杨琨(“金众启公司”技术人员)供述:罗斌是公司的技术总监。2012年的5、6月份,文化部规定取消游戏里面的转账功能后,罗斌让其在“关牌”游戏里面做相应的修改,就是两个玩家开始游戏后,如果有一方玩家强制退出游戏的话,身上所有的游戏币就会转到对方玩家身上,就是变相的一个游戏转账功能。(10)同案羊文琪(“金众启公司”客服人员)供述:刚进公司的时候,张海霞给其两份材料,一份材料里写的都有关是礼貌用语,另一份材料是有关游戏里问题的常见问答,里面还写着和玩家在交流时不能出现“银商”这个字眼。公司的两个专用QQ都在一个叫“共创辉煌”的QQ群里,群里的人员差不多都是786游戏的银商,客服人员把联系的QQ号码输入到“共创辉煌”这个群里查找,如果对上了就能确认他是银商的身份。(11)同案孙鹏(“金众启公司”市场推广人员)供述:其问过罗斌银商的游戏币是不是公司卖给他们的,罗斌没有回答,就是笑笑,其感觉银商的游戏币是公司卖给他们的。6.搜查笔录:2013年2月5日仙居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搜查涉案游戏公司,扣押了服务器一组、相关电脑十多台及公司相关账本、银商玩家常见问题处理流程。7.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检服务器中显示的会员共计635192个,注册时间段为2010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5日。玩家身上的游戏币总额为61082783624,玩家的银行存款游戏币总额为444000087177,玩家在游戏中被系统扣除税收的游戏币总额为85883836863。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2011年10月19日湖南公安从罗斌电脑中提取到对银商的管理制度,银商的名单、银商管理工具,公司对银商的返点记录等;从马丹京的电脑中提取到其本人与网络赌博相关的聊天记录。根据公司对银商的返点记录记载,2011年1月份,网站向银商出售游戏币400多亿。远程勘验工作记录:2011年10月19日湖南公安对涉案网站的服务器后台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发现网站为嘉兴银商共充值500亿游戏金币。9.同案崔巍的账户往来明细,证明崔巍从银行提款向马丹京购买游戏币的账户明细情况。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被告人罗斌在侦查阶段供述游戏网站内的“幸运三十秒”形式上是一种赌博,该供述与证人杨某、王某甲、孙某、等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其在庭审中辩解不知道游戏网站是赌博网站,该辩解不能成立,应采信其庭前供述。辩护人当庭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办公室的函件,欲证明被告人罗斌对于涉案网站是否系非法网站不明知。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棋牌乐786”游戏网站系赌博网站,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斌、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聚众赌博,仍接受聘用参与建立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斌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的游戏网站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因此不属于赌博网站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游戏网站内架设有多种赌博类游戏供玩家赌博,因此应认定属于赌博网站。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斌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斌受聘为网站架设服务器、防止黑客攻击,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罗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马丹京等人较轻,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受聘为网站修改客户密码、帮马丹京接收“银商”购买游戏币的现金,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巧巧人民陪审员 徐光伟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