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苏玉雄与路小霞、刘锦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雄,路小霞,刘锦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843号原告苏玉雄。被告路小霞。被告刘锦鑫。原告苏玉雄与被告路小霞、刘锦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5月8日下午14时40分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玉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苏玉雄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苏玉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退付原告苏玉雄442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