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西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苏玉雄与路小霞、刘锦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雄,路小霞,刘锦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843号原告苏玉雄。被告路小霞。被告刘锦鑫。原告苏玉雄与被告路小霞、刘锦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5月8日下午14时40分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玉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苏玉雄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苏玉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退付原告苏玉雄442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