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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亮与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29号原告赵亮,男,1964年12月29日生,196412296617,住江苏省阜宁县罗桥镇沈顾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振兴南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10246-6。法定代表人侯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艾群。原告赵亮与被告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在被告承建的欣园公寓工地做瓦工时摔伤。因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受伤不知情,如原告在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司法人,依法具有用工权利。如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工作中受伤,则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现原告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亮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凌 达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