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程金山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山,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523号原告程金山,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保生,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山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金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金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金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屈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