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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先德与屏山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美器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谢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德,屏山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美器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谢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德。被执行人屏山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法定代表人刘汝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徐子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美器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73号。法定代表人谢秋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秋菊。张先德与屏山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美器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谢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屏山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吴 亨审判员  张荣彬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