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泊民初字第725号原告王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林,经理。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6号。委托代理人张禄明,该公司员工。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查明:2014年2月16日16时01分许,原告王力驾驶白色冀J×××××号江淮轻型货车,沿南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4KM+370M处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孟令安驾驶的银灰色冀J×××××号解放微型货车相撞,之后冀J×××××微型货车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明福成驾驶的黑色冀J×××××长城轿车相撞,造成孟令安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孟令安、明福成均无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死者孟令安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4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7万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于调解成立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27万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文国审判员 刘锡和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