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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书凤与张继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书凤,张继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吴书凤。被申请人张继宝。申请人吴书凤与被申请人张继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书凤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继宝所有的四轮电动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5万元。经审查,申请人吴书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继宝所有的四轮电动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