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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与张歆,吴远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吴远凤,张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电力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0710-4。法定代表人:王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远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歆。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远凤、张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驳回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有误,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