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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毕占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占岁,王桂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毕占岁被执行人:王桂向申请执行人毕占岁与被执行人王桂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6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文民一初字第64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丛山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