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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远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太原市远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16109---3。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该以司法律顾问。被告太原市远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郝庄腾辉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江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远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00元,合计2620.00元,由原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