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莉王文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文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生子王义某。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后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被告常无故殴打原告,并对家庭不负责,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对其已没有感情可言,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文某辩称,如果原告愿意给我机会,我也愿意保证不再犯,咱还好好过,我也会在法庭上作保证,好好爱你,以后不跟你争执,不打你。写好保证,我如果再犯,下次无条件离婚,家里一切都是你的。我也会保证以后会好好照顾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生子王义某。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2009年后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对原告及家庭关心不够,并有打原告的行为,致使矛盾加深。原告现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给对方改正的机会。本案原、被告结婚生活时间较长,虽然现在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原告应该好好珍惜彼此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被告应注意与原告沟通的方式方法问题,避免家庭暴力。本院对被告对家庭抱有希望不同意离婚的主张予以肯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李某、王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洪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郭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