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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国娣诉王军、涂火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娣,王军,涂火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636号原告王国娣,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军,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在美国。被告涂火崽,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原告王国娣诉被告王军、涂火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娣、被告涂火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娣诉称,2011年初,被告王军称买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下涉及货币均为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之后王军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又归还了部分。至2013年1月20日,王军尚欠原告借款216,000元,当日王军归还原告30,000元,其中12,000元系本金,18,000元为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的利息,王军重新出具借条,对剩余借款214,000元约定按月归还,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2013年3月28日,王军在借条上补充承诺,如果有一期未归还,愿意全额归还。同年4月30日,王军归还原告美金1000元,折合6150元。因王军未按约履行,且王军借款时与被告涂火崽系夫妻,故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尚欠借款197,85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军未到庭应诉答辩。被告涂火崽辩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涂火崽对被告王军向原告借款之事不知情,2012年中秋节期间听说王军有外债。现涂火崽认可王军尚欠原告剩余借款197,850元,同意归还。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王军系姐妹,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1月20日,被告王军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王军2012年1月1日向王国娣借人民币弍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元),后利息支付到2012年4月份底,每月支付弍仟元整。2013年1月20日归还人民币叁万元整(其中包括本金壹万弍仟元,利息壹万捌仟元,利息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份已结算清)。王军承诺欠王国娣人民币弍拾万肆仟元整,从2013年4月份起,每月归还人民币陆仟元整,利息按百分之壹(1%)计算,每半年结算一次,从2013年2月份开始。以上一定按承诺每月如数归还,如果失信,后果自负,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年3月28日,王军在该借条上补充:“本人承诺如果有壹期没有归还,愿意承担全额追讨。”2013年4月30日,王军归还原告美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6150元。之后,王军未再归还原告借款。2013年11月20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军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王军出具的借条原件为证,故原告和王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王军尚有197,850未归还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王军归还尚欠借款之诉请,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军在借条上承诺按月利息1%支付利息,该承诺属合理范围,故对原告主张支付利息之诉请,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王军和涂火崽系夫妻,借款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涂火崽对借款予以认可,并愿意和王军共同归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被告王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被告王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根据原告的诉称及相关证据、被告涂火崽的辩称确定本案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涂火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娣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97,850元;二、被告王军、涂火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王国娣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币197,850元为本金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7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4817元,由被告王军、涂火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国娣、被告涂火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杜祖德人民陪审员  杜丽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