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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恩元与天津捷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恩元,天津捷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周恩元。被告天津捷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生。原告周恩元诉被告天津捷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么小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洪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