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白海龙诉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龙,李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商初字第52号原告白海龙,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白尚珍,男,××年××月××日生,系白海龙父亲。特别代理。被告李素林(李树林),男,××年××月××日生,农民。原告白海龙诉被告李素林(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23日,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41000元,约定于2010年7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1年10月6日偿还了6000元,于2012年6月偿还了1000元,余款34000元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41000元,约定于2010年7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1年10月6日偿还了6000元,于2012年6月偿还了1000元,余款34000元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一张,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素林(李树林)欠原告白海龙借款34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毅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